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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領汽車駕照開車上路遭罰 屏東分署協助無照男辦理分期考領駕照

2026-08-27

【視傳媒/記者范家豪/ 屏東報導】 屏東市有一名將滿20歲男子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卻於113年9月間21時許駕駛汽車行駛於道路,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查獲,警方認該名男子於5年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2次以上者,依同條例第21條第2項規定予以舉發,該名男子被裁罰新台幣2萬4千元,逾期未繳納罰鍰,經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


 承辦書記官調查該名男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研判男子未逾20歲,有求職找工作需求,日後有可能再次無照駕駛,遂發文通知該男子於指定期日到分署說明,男子母親收到通知單來電詢問欠款原因,書記官向其說明並表示修法後已加重無照駕駛罰則,義務人如因求職工作有駕駛汽車的需求,應先取得汽車駕照,以免再度受重罰,如因經濟因素無法一次繳清欠款,亦可申請分期繳納,持繳納第一期分期罰鍰金額與相關文件前往監理機關考領汽車駕駛執照。義務人母親連稱道謝表示會讓其兒子儘快到分署處理相關事宜。不久,男子於指定期日到場申請分期後,在分署協助下順利完成考領汽車駕駛執照。


 無照違規駕駛已修法加重處罰,已滿18歲民眾未領有駕駛執照者,可到就近的公路監理機關考領普通汽車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如果民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被移送到執行分署行政執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規定,經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並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駕駛考驗登記。除有積欠交通違規案件罰鍰需全部繳清,或者有受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須於期間屆滿後,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等例外規定。

 

 屏東分署表示,將持續辦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交通專案」,強化交通違規事件執行作為,以貫徹行政院「五打七安」道安政策,並提醒民眾如有欠稅或罰鍰案件,應儘速主動繳納,如經濟上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費罰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分署辦理分期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遭強制執行,如對於分署寄發的通知單有疑義,也歡迎致電分署(電話08-7366626)或前來分署詢問,千萬不要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