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
台南首創ATM科技防詐成效亮眼 黃偉哲攜手中央部會倡議全國推動
【視傳媒記者黃雋淮/臺南報導】
台南市政府今(22)日舉辦「台南市推動ATM科技防詐績效發表暨中央部會聯合宣示記者會」,由市長黃偉哲與行政院、數位發展部、內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中央部會代表共同出席,發表台南率全國之先推動ATM科技防詐的具體成果,並攜手倡議將台南成功經驗推廣至全國,強化全民防詐防線。

▲市長黃偉哲今(22)日與行政院、數位發展部、內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中央部會代表,共同發表台南率全國之先推動ATM科技防詐的具體成果,並倡議將台南成功經驗推廣至全國。(南市府 提供)
黃偉哲表示,詐騙案件車手總是用安全帽或口罩故意遮蔽臉部,形成警方辦案的困難。因此台南市在去(114)年率先與中華郵政合作,在ATM導入AI口罩辨識警示系統,從10台試辦設備開始,透過辨識提領者是否遮蔽臉部,即時發出提醒與警示。經過持續調整後,成效相當顯著,試辦熱點ATM的車手提領次數由286次降至86次,減少70%。

▲市長黃偉哲今(22)日與行政院、數位發展部、內政部、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中央部會代表,共同發表台南率全國之先推動ATM科技防詐的具體成果,並倡議將台南成功經驗推廣至全國。(南市府 提供)
黃偉哲指出,有了台南打頭陣,金融機構就更敢衝刺,市府今年進一步與中國信託合作,擴大試辦熱點,原本熱點ATM的車手提領更由181次降至5次,降幅達97%,顯示科技防詐確實能有效降低車手提領行為。
南市府研考會表示,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及台南市警察局統計資料,114年全台詐騙財損金額高達893億元、受理案件逾16萬件;六都透過熱點ATM提領的詐騙案件超過10萬件,其中台南市約9,434件、涉案車手374人,顯示利用ATM提領詐騙款項情形仍具一定規模。
為遏止不法金流,市府自114年5月起與中華郵政合作,在熱點ATM導入AI臉部遮蔽語音示警功能,並於115年1月攜手中國信託導入AI影像分析技術,擴大辨識異常提款行為,打造更完整的科技防詐網絡。
台南市警察局與研考會分析試辦成果發現,郵局熱點ATM自導入系統後,車手提領次數由前一年同期286次降至86次,減少70%;中國信託熱點ATM於115年1月至5月間僅發生5次提領紀錄,較前一年同期181次大幅下降97%。在少數成功提款案件中,警方亦大幅提升身分辨識與查緝效率,整體到案率接近七成,顯示科技防詐措施兼具前端嚇阻與後端偵辦效益。
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肯定台南市政府與金融機構建立的合作模式,認為已成為全國打詐重要典範。數位發展部部長林宜敬表示,台南結合警政、金融與科技業者推動AI防詐,展現公私協力成果;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指出,台南經驗有效攔阻不法金流,未來中央與地方將持續深化合作,共同防杜詐欺犯罪。法務部、金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也一致肯定台南科技防詐成效,支持相關機制擴大推廣。
今日記者會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數位發展部部長林宜敬、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法務部常務次長馮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彥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王正嘉、臺南地方檢察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駿逸、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高吉川處長、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法遵長湯偉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局長邱世賢,議員沈震東及各議員服務處代表皆到場響應防詐宣導。
您可能有興趣
-
-
2026基隆鎖管季升級「鎖管月」登場 首推海釣王競賽打造夏季海洋嘉年華
基隆夏季代表性海洋盛事「2026基隆鎖管季」今(22)日舉辦活動記者會,宣布今年首度擴大推出「鎖管月」,於7月連續四個週末在基隆不同場域接力登場,並全新規劃「基隆海釣王競賽」,邀請全國民眾走進基隆,感受海洋文化、漁業體驗與港灣觀光的多元魅力。、彭可可、彭可、媒體人彭可、記者會由副市長邱佩琳、產業發展處處長蔡馥嚀、議會多位議員、海巡署代表及基隆區漁會等貴賓共同出席,為年度海洋盛會揭開序幕。邱佩琳表示,基隆鎖管季邁入第22年,今年從單一主題活動升級為橫跨整個7月的「鎖管月」,結合主題市集、食魚教育、漁業體驗、海釣競賽及藝文展演,串聯海洋文化、地方產業與城市觀光。希望透過全新規劃,讓民眾更深入認識基隆的漁業故事與港灣風貌,感受海洋城市的夏日魅力。-
2026-06-22
-
-
-
-
-
苗檢偵辦聚眾槍擊案件 聲請羈押犯嫌4人獲准
苗栗縣於115年6月18日上午5時許,在南庄鄉獅山村民宅前發生槍擊案件,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由檢署馮美珊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端午連假期間,毫不鬆懈,迅速鎖定犯罪嫌疑人,並由檢察官核發拘票,於案發當日迄昨(21)日止,先後將劉姓等5名犯嫌拘提到案,並查扣霰彈槍1把、火藥式手槍3把、霰彈槍子彈44顆、手槍子彈67顆等違禁物。、彭可可、彭可、媒體人彭可、劉姓等5名犯嫌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渠等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同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持槍於公共場所射擊罪、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眾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犯除有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外,。-
2026-06-22
-
-
-
-
-